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金訴,325,2023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柏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柏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