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閎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047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賴閎鈞共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賴閎鈞與陳泳志之姐交往,而為朋友,賴閎鈞應知悉金融帳戶資料,具有高程度之私密性及個人專屬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關係之人,難認有何理由可提供帳號資料供他人使用,縱有特殊情況須將帳號告知他人,亦必深入瞭解匯入該帳號之款項來源及嗣後去向,且渠等應可預見將自己帳號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賴閎鈞與陳泳志竟共同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1月中某日,由陳泳志將其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玉山銀行、附表二所示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給賴閎鈞之友人黃建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即分別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在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陳泳志上開帳戶後,再經詐欺集團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或提領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陳泳志已由本院另行審結)。
理 由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賴閎鈞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復經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 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以下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且互核均相符:㈠被告賴閎鈞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共同被告陳泳志之供述。
㈢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及「證據」欄之證據。
㈣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及相片。
㈤共同被告陳泳志之帳戶被害人匯款一覽表、及其玉山銀行、臺灣銀行之申登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起施行。
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規定並未修正,尚無法律變更適用問題,惟同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減刑要件更趨嚴格,其規定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罪名:核被告賴閎鈞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共同正犯:被告與陳泳志就本案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㈣想像競合犯:被告以由陳泳志提供金融帳戶之單一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數人詐欺取財,且於詐欺集團成員將該帳戶內詐欺款項轉出提領後即達到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是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相同罪名,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刑之減輕事由:1.自白減輕: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之犯行自白犯罪,依前述規定,減輕其刑之。
2.幫助犯減輕: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㈥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與友人即共同被告陳泳志依正當途逕獲取金錢,率爾仲介陳泳志將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不法使用,使詐欺集團能充作向他人詐欺取財之工具、掩飾其犯罪所得之去向,非但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之歪風,致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之真實身分,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被告所為殊值非難。
考量被告犯後終能於審理時坦承犯行,於本案僅係仲介提供金融帳戶,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犯罪情節相較輕微,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婚姻狀況、現有工作及月收入情形、家中成員及須否扶養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7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不沒收:被告供述未取得報酬,且查依現存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實際獲得任何犯罪所得,且檢察官對此亦未提出證據加以證明,本院即無從認定被告有何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晏如、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陳泳志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款項 證據 1 吳儀珊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2時32分 10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11年11月21日12時32分 10萬元 2 楊佳縈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3時5分 2萬4,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東海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3 賴冠宇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6時1分 3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列印資料 4 朱美芬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5時41分 2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5 張志新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4時40分 1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6 林均霓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2時46分 18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7 吳鈺婷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2時29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及匯款列印資料 8 鄭羽筑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21日16時9分 2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附表二:陳泳志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款項 證據 1 劉冠廷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9日11時49分 7萬5,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列印資料 2 鄭安南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3時7分 3萬2,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匯款列印資料 3 江睿珊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5時9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匯款列印資料 111年11月18日15時11分 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6分 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7分 5萬元 111年11月19日10時10分 5萬元 111年11月18日10時11分 5萬元 4 陳鈺珊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7日11時29分 20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5 陳姷心(原名陳玟臻,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7日13時39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6 謝靜怡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5時23分 3萬5,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7 林芮妮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7日13時34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1年11月17日13時45分 5萬元 8 張佳燕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9日13時4分 4萬4,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9 吳佳綾 假投資 111年11月19日10時11分 5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111年11月19日10時11分 3萬元 10 陳怡潔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0時45分 1萬8,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111年11月18日11時41分 4萬2,000元 11 羅意如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1時17分 1萬8,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員山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12 蔡春英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8日10時40分 1萬8,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騙集團對話及匯款列印資料 13 吳南村 (提告) 假投資 111年11月19日12時40分 4萬2,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