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金訴,492,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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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宜臻
被 告 田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田美玲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在新竹市○○路000巷00號住處內,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傳送予其網路上認識自稱「Luca Chu」之人。

嗣該「Luca Chu」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先向黃鈺涵詐騙使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年6月15日14時36分至嘉義縣○○鄉○○路000號竹崎內埔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新臺幣11萬6,200元至楊玉鳳所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由楊玉鳳提領出來,再於同年6月24日匯款16萬元至田美玲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二、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按業於112年10月19日判決確定),其犯罪事實略以:田美玲先於民國110年5月25日,在新竹市○○路000巷00號住處內,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傳送予其網路上認識自稱「Luca Chu」之人。

嗣該「Luca Chu」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於同年6月初某日,向莊美鳳詐騙,使其因此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5日前往新竹市○○路000號郵局,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新臺幣19萬5,000元入田美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再由田美玲依「Luca Chu」之指示提領款項後攜至臺北市松山車站交付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自稱「MSCY幣郎」之成年人以購買虛擬貨幣。

三、本件被告涉嫌於相同時間及地點提供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就此部分之犯嫌自為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刑事判決)確定既判力效力之所及,檢察官就本件被告所涉相同犯嫌再起訴,依法即應為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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