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金訴,569,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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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愛群



選任辯護人 林瑜萱律師
具 保 人 林瑜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瑜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愛群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林瑜萱繳納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

本院於112年10月11日準備程序時,已面告被告與具保人本件訂於112年12月13日上午10時於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告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得拘提,惟被告於112年12月13日並未到庭,經本院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且其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112年10月11日、112年12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報到單、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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