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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呈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事實欄一倒數第五行已記載「(詐欺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帳戶、金額均詳如附表各編號「犯罪手段、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地點、金額」欄<即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內容,然於其後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內容之誤,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一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36、14437、14438、14439號起訴書之附表一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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