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9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閩峻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檢察官就同一案件之其他部分事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