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金訴,738,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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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金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5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

又刑事訴訟法第244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供參考。

再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被告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與前所提起公訴之112年度偵字第10355號、第110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然前揭起訴案件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1號案件,已經本院於112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而檢察官係於112年11月24日始追加起訴,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12年11月23日發文,經本院於同月24日收文之竹檢云律112偵15623字第1129048994號函乙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乙枚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時,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1號案件既已第一審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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