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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44號
原 告 林宗龍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 告 鄭慶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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