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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50號
原 告 張培玲
被 告 陳怡如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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