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附民,185,202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A
原告兼
法定代理人 邱君儀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被 告 李道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李道翔所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2號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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