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附民,322,202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李瑞興
被 告 彭鏡濂
祝郁珉
陳宥榕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