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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 告 吳旺枝
張玉芬
吳宗翰
吳宗倫
吳怡茹
被 告 劉春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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