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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8號
原 告 蔡瑞珍
被 告 吳奕葶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0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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