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2,附民,570,2024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 告 陳鈺珊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閎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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