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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33號
原 告 周佩珈
訴訟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王俊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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