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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振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官振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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