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交易,157,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振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官振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