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交易,29,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9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仁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仁炤於民國112年6月20日7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東鎮台68快速道路二重埔匝道口下方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在外側車道(下稱上開外側車道),途經路燈編號24887號附近,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

適有告訴人詹太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詹子霈,沿上開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在被告前方,詹太仁停等紅燈時,上開2車發生碰撞,致詹太仁受有頸椎鞭盪傷併頸椎痛之傷害,詹子霈受有下背和骨盆挫傷、頸椎痛、腦震盪、頭部外傷、胸部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詹太仁、詹子霈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