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9號
原告夏翎淵
訴訟代理人趙學斌律師
被告陳羚溱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黃翊雯
法官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陳家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