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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鍾建玄
被 告 陳子涵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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