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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4號
原告林莀媗
訴訟代理人葉鑑德
被告蔡沅展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不受理,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刑事卷宗第8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祐庭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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