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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陳依微
被 告 金明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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