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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宗右
具保人程淑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1430號、第1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刑字第一一二○○四六二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乙○○廣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此有新竹地檢署民國112年10月25日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第二聯各1份(見112年度偵緝字第1430號卷第13頁、第17之1頁、第18頁)在卷可參。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3年5月30日16時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依具保人卷內所留之地址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具保人亦未有何督促被告到案或陳報所在之情,復經本院或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前往被告各該居所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113年5月30日刑事報到單暨準備程序筆錄1份、應受送達人為被告及具保人之113年5月30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3份、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嘉檢松洪113助411字第1139020246號函暨所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6月27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4009號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7月1日嘉市警二偵字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照片等影本、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佐以被告、具保人現無因案在監、在所羈押或執行紀錄,此有被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前開說明,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
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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