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彥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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