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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于芷涵
詹詠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陳名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7號,即113年度原交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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