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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仲寒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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