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原簡,16,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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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凱爾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507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原易字第1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卓凱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3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確實將裝有易燃物品之紙箱內所產生煙霧之原因去除,而釀成本案火災,致生公共危險,所為實無足取;

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業與和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方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和解書1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3頁),堪認被告有積極彌補犯罪所生危害;

復考量本案火災對公共安全及他人財產所造成之危險、損害程度,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32頁)、被告之素行,及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且業與和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方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業如上述,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當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項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507號
被 告 卓凱爾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里00鄰○○路00
0巷0○0號3樓
居宜蘭縣○○鄉○○村0鄰○○巷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凱爾在其女友邱詩淳向廖鳳所承租新竹市○區○○路000號東門市場2樓編號2115號攤位經營「健康廚房」餐廳。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7分許,將來自2115號攤位所產生以紙箱盛裝之垃圾1箱放置在2115號攤位門口接近電梯口處時,已知悉有煙霧由紙箱竄出,卓凱爾見狀脫下右手手套搧煙,並以右手手套擦拭紙箱內所放置之紙質蛋架,然卓凱爾並無確實將紙箱內產生煙霧之原因去除,其應注意紙箱內存放紙質屬易燃物品,且當時天氣炎熱,資源回收區(貨櫃屋搭建)又屬密閉空間悶燒容易,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旋將上開紙箱丟至新竹市○區○○路000號東門市場資源回收區,致11分鐘後,上開紙箱在資源回收室起火燃燒,燒燬資源回收室內部物品及資源回收室西側、南側門框及門板受到煙燻,致生公共危險。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卓凱爾矢口否認涉犯上開罪嫌,辯稱:伊並沒有看到紙箱上有冒煙等語。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新竹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第11-102頁)、證人廖鳳、呂佳玲、邱詩淳之訪談記錄、新竹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檔案、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賴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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