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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采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檢察官就同一案件之其他部分事實移送本院併案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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