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單禁沒,10,202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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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拾肆包、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伍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佳堃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第1906號、第208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26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42包、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保管字號:110年度安字第140號、第23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89號卷第11至14頁);

於111年7月1日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為1.69公克,保管字號:111年度安字第31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卷第66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3月3日、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894號卷第90至133頁、第196頁、111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卷第67至68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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