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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田炯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肆點伍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田炯宏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高市凱醫驗字第76279號)在卷可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前某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又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4.956公克,淨重4.541公克,驗餘淨重4.530公克;保管字號:113年度白字第11號),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76279號;見112年度偵字第31036號卷第67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之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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