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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百嬬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6號、112 年度偵字第5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黃百嬬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均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其竟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於民國112年3 月3 日10時4 分前之某時許,在雲林縣之不詳處所,向不詳之人,分別均以新臺幣2 萬元之價格,購入海洛因4 包(驗餘淨重共計1.5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淨重分別為8.863 公克、1.672 公克、0.783 公克、0.801 公克、0.768 公克、0.779 公克、0.404 公克、0.769 公克、0.728 公克、0.163 公克、0.351 公克),伺機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
然被告尚未著手販賣,經警持鈞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2 年3 月3 日10時4 分許,至新竹縣○○鄉○○○000號執行搜索,扣得上開海洛因4 包、甲基安非他命11包,而查得上情。
被告前揭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5302號為不起訴處分,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 年8 月31日以112 年度上職議字第7662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各1 份等附卷可憑。
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4 包、甲基安非他命11包,分別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計1.54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8.863 公克、1.672公克、0.783公克、0.801 公克、0.768 公克、0.779 公克、0.404 公克、0.769 公克、0.728 公克、0.163 公克、0.351 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 年7 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 年0 月0 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0236)各1 份等在卷可稽,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存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接觸而會殘留毒品,依現有技術,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毒品,而無法與毒品析離,爰一同聲請一併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之毒品既已不存在,爰不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皆不得持有,故皆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黃百嬬於112 年3 月3 日10時4 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友人刁迺平位於新竹縣○○鄉○○○000 號之住處實施搜索時,其因在場而為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等物,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而查獲警局即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於112 年3 月3 日以竹縣北警偵字第1123801056號報告書,將被告解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經檢察官訊問後請回。
又扣案之黏稠檢品4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結果如附表一所示;
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Methamphetaminet成分,檢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
又被告經警報請偵辦之前揭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經警報請偵辦所指涉犯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之犯罪嫌疑不足,而於112 年8 月7 日以112 年度偵字第5302號為不起訴處分;
再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將前揭案件逕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結果,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 年8 月31日以112 年度上職議字第7662號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112 年度聲搜字第000114號搜索票1 份、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1 份、解送人犯報告書1 份、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58幀、自願採尿同意書1 份、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1 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3 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北-6號)1 份、112 年4 月7 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 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 年7 月1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710 號鑑定書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偵字第5302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檢察署112 年度上職議字第7662號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二)次查,被告經警報請偵辦認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雖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依前揭所述,被告尚可能涉嫌為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等物即為被告是否涉嫌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證據,而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並未有任何偵查結果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佐,則被告所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顯尚未終結,自不宜就該案件重要證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本件檢察官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一:
人工鑑別編號 合計淨重 純 度 純質淨重 鑑 定 結 果 000000000 1.82公克(驗 餘淨重1.54公 克,空包裝總 重2.36公克) 18.09% 0.33公克 送驗黏稠檢品4 包經檢驗均含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
附表二:
編號 分析編號 (委驗單位 毒品編號) 毛 重 淨 重 使用量 剩餘量 檢驗結果 1 DAB5097 竹北112040 9.26公克 8.870公克 0.007公克 8.863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2 DAB5098 竹北112041 1.97公克 1.674公克 0.002公克 1.672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3 DAB5099 竹北112042 1.07公克 0.786公克 0.003公克 0.783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4 DAB5100 竹北112043 1.06公克 0.809公克 0.008公克 0.801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5 DAB5101 竹北112044 1.07公克 0.775公克 0.007公克 0.768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6 DAB5102 竹北112045 1.03公克 0.781公克 0.002公克 0.779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7 DAB5103 竹北112046 0.66公克 0.412公克 0.008公克 0.404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8 DAB5104 竹北112047 1.05公克 0.773公克 0.004公克 0.769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9 DAB5105 竹北112048 1.02公克 0.734公克 0.006公克 0.728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10 DAB5106 竹北112049 0.47公克 0.167公克 0.004公克 0.163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11 DAB5107 竹北112050 0.68公克 0.356公克 0.005公克 0.351公克 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Me thamphetam ine )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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