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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1支、非農用掃刀1把,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秀成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同年7月18日所涉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持有管制刀械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819、10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1支,經認屬槍枝主要組成零件;
扣案之非農用掃刀1把,經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所列槍砲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制刀械,依同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項及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故均應屬違禁物。
三、經查:
(一)被告前揭所涉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持有管制刀械等案件,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819、10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820號偵查卷第10頁至反面、本院卷第10至11頁)。
(二)扣案之已貫通金屬槍管1支,經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鑑驗結果,認屬內政部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111年1月17日內授警字第1110870600號函在卷可參(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819號偵查卷第26頁至反面);
扣案之非農用掃刀1把,經送苗栗縣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驗結果,刀刃開封狀態為單刃開鋒,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刀械,有苗栗縣警察局111年2月9日苗警保字第1110005997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相片在卷可參(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73號偵查卷第37頁、第43至47頁、第5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分別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項及第14條第3項規定之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列管刀械,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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