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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原誌
(現在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貳支(槍枝管制編號:○○○○○○○○○○號、○○○○○○○○○○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原誌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非制式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保管字號:107年度黃字第23號,見107年度偵字第1474號卷第204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均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7年3月9日刑鑑字第1070012251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見107年度偵字第1474號卷第194至195頁),足認扣案之非制式手槍2支,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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