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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榮暉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榮暉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強制戒治期滿釋放,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有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榮暉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1月18日停止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毛重0.28公克,淨重0.095公克,驗餘淨重0.09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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