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單禁沒,8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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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范誌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386號,偵查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自明,並倘其未經裁判沒收者,即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誌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公克;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度安字第323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某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92號為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10月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932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3年1月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9頁至其背面、第93頁,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於111年6月14日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前,經警盤查時主動交付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扣案(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32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81頁)扣案,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11頁至其背面、第14頁、第56頁至第57頁、第72頁背面),且有警員賴君瑋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秤重、初驗照片共6張(見毒偵卷第10頁、第16頁至第17頁背面、第18頁、第25頁至第27頁)在卷足憑。
 ㈢而上開被告所有、為警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Scan)進行鑑驗,結果略以:委驗單位編號:111竹東33號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79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0.79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該公司實驗室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藥物檢驗報告簽收簿(檢體編號:111竹東33號)影本各1份(見毒偵卷第85頁、第86頁)附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安字第32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81頁),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者,同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卷72頁背面),又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存卷可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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