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單聲沒,10,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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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富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蕭富裕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而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3日為警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毛重為0.65公克,保管字號:112年度白字第9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37號卷【下稱毒偵537卷】第123頁);

於112年4月28日為警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毛重為0.45公克,保管字號:113年度白字第1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798號卷第109頁);

於112年4月28日為警所扣得之海洛因1包(毛重為0.6公克,保管字號:112年度白字第1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003號卷第53頁),分別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7日、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537卷第116頁、112年度毒偵字第798號卷第113頁、112年度毒偵字第19003號卷第56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

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112年度保字第9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537卷第121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毒偵537卷第9至12頁、第86至8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以,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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