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單聲沒,40,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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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乃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偵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被告姜乃禎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仿冒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姜乃禎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02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確屬仿冒物品,此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勞力士公司授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授權智慧財產權副理Mina NG於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授權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07年6月13日具之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47頁、第62至63頁、第84頁、第9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有據,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註冊/審定字號
商標權人
商品數量
香奈兒耳環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
香奈兒皮夾、
包包、平板電
腦套等
00000000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
13(含採證1件)
勞力士手錶
00000000
瑞士勞力士公

2(含採證1件)
LV皮夾等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GUCCI皮夾等
00000000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
喜公司
HERMES等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
國際公司
2(即採證2件)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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