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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孟儒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1至編號10、編號12至編號14、編號17、編號18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㈡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證據,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㈡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其餘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
、「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
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
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
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江孟儒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
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
檢
證
︶
證人蕭文祥之供述:
①113年3月20日偵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
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
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
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
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
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
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
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
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檢
證
︶
證人李宇凡之供述:
①112年12月19日警詢
②113年4月12日偵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證人江柏樺之供述:
①113年3月20日偵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證人盧民笙之供述:
①112年12月20日偵訊
②113年3月27日偵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①上開「海水屋」餐廳內
暨停車場之監視器影像
光碟
②上開監視器影像截圖12
張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①警員至被告住處查看時
之密錄器影像截圖1張
②酒類商品畫面2張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續上頁)
︵
檢
證
︶
分局竹東派出所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
②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
驗證中心000年0月0日出
具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
理由:
同編號1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調
取資料:
①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②以身分證字號查詢汽車
駕駛執照相關資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①警員製作之被告行車路
線地圖3張
②道路監視器影像光碟
③上開監視器影像截圖13
張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資
料: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㈠、㈡
③車禍現場暨車損照片29
張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
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2份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本
署保號:113年度保字第
615號)
③扣案之行動電話照片2張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經曉諭後捨棄該項
證據調查之聲請(見院11
3年7月12日審檢辯協商附
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
7)。
︵
檢
證
︶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
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案由:陳淑玲遭A1車
禍死亡案;含附件:刑
案現場影像55張、證物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續上頁)
清單1份、刑事案件證物
採驗紀錄表1份)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3年6月24日刑理字
第1136075389號鑑定書
影本。
︵
檢
證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
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會鑑定意見書(竹苗區0
000000案)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竹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2紙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經曉諭後捨棄該項
證據調查之聲請(見院11
3年7月12日審檢辯協商附
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1
1)。
︵
檢
證
︶
①警員黃子榕000年00月00
日出具之職務報告
②警員黃子榕000年0月00
日出具之職務報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經曉諭後捨棄該項
證據調查之聲請(見院11
3年7月12日審檢辯協商附
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1
2)。
︵
檢
證
︶
①救護紀錄表
②新竹馬偕紀念醫院醫師1
12年12月19日開立之普
通診斷證明書
③本署檢察官112年12月20
日勘(相)驗筆錄
④相驗照片27張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經檢察官說明就相驗照片
部分,將依國民法關法施
行細則第203條僅以簡報
方式展示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相字第828號
卷第76頁上方照片、第77
(續上頁)
⑤本署112年度竹檢云甲字
第1121220-4A號法醫檢
驗報告書
⑥本署112年12月20日開立
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頁上下方照片、第78頁背
面上方照片、第80頁下方
照片、第82頁上方照片共
6張,其餘以提出彩色照
片紙本之方式進行證據調
查,是就相驗照片及其餘
斯項證據,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
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
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
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
查必要性。
︵
檢
證
①
︶
被告江孟儒之供述:
①112年12月20日警詢
②112年12月20日偵訊
③112年12月20日法院聲押
庭訊問
④113年1月11日法院聲押
庭訊問
⑤113年3月6日延押庭訊
問
⑥113年3月1日偵訊
⑦113年3月27日偵訊
⑧113年4月15日偵訊
⑨113年5月3日法院移審羈
押庭訊問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編
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
檢
證
︶
告訴人盧禹瑋之供述:
①112年12月20日警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
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
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檢
證
告訴人盧亭方之供述:
①112年12月20日偵訊
②113年2月16日檢察事務
官詢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續上頁)
︶
︵
檢
證
︶
證人即被害人家屬盧民笙
之供述:
①113年2月16日檢察事務
官詢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被害人家屬盧治悰之供
述:
①113年2月20日警詢
②113年2月16日檢察事務
官詢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被告前科資料:
①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
度苗交簡字第592號刑事
簡易判決
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
度竹交簡字第200號刑事
簡易判決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
檢
證
︶
被告個人資料:
①個人戶籍資料
②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③稅務(財產與所得)資
料查詢結果
④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結
果
⑤健保資訊連結作業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
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
再辯護人雖另聲請傳喚證人江柏樺(被告之兄)、鍾
志承(被告之同事),各該待證事實與本項聲請調查
之證據相同,惟該等客觀書證或有助於認定被告之生
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故認尚無違反國民法官法
施行細則第156條第3款、同法第161條第3項第3款,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檢
證
︶
被害人個人資料:
①個人基本資料
②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③證人即被害人家屬盧民
笙之個人戶籍資料
④被害人生前個人生活及
家庭照片9張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聲請訊問被告
有調查必要性
(續上頁)
附件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
檢
證
②
︶
理由:
同編號1
編
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聲請訊問被告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辯護人經曉諭後捨棄該項
證據調查之聲請(見院11
3年7月12日審檢辯協商附
件一㈢)。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編
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
辯
證
︶
證人江柏樺(被告之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雖爭執此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於形式上觀
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即被告之家庭狀況及品
行)之存否尚具有重要性,且辯護人雖有聲請調查詢
問被告及和解筆錄,檢察官亦有聲請調查上開附件一
㈡科刑證據編號6,各該待證事實或與本項聲請調查
之證據相同,且均經本院准許,然本項證據與前述證
據之證據價值或有不同,更有助於認定被告之生活狀
況、品行及犯後態度,故認尚無違反國民法官法施行
細則第156條第3款、同法第161條第3項第3款,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辯
證
︶
證人鍾志承(被告之同
事)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雖爭執此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於形式上觀
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即被告之家庭狀況及品
行)之存否尚具有重要性,且辯護人雖有聲請調查詢
問被告,檢察官亦有聲請調查上開附件一㈡科刑證據
編號6,各該待證事實或與本項聲請調查之證據相
(續上頁)
同,且均經本院准許,然本項證據與前述證據之證據
價值或有不同,並有助於認定被告之生活狀況、品
行,故認尚無違反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3
款、同法第161條第3項第3款,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辯
證
︶
本院113年度國審交附民字
第2號和解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
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
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
辯
證
︶
聲請訊問被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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