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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佳穎
被 告 陳堯嘉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966號),本院認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出毀損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7966號
被 告 陳堯嘉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巷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堯嘉因與黃君德有財務糾紛,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2日16時38分許,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黃君德位於新竹市○○街00巷0號住處,並以上開機車衝撞黃君德上址住處鐵門,致鐵門損壞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黃君德。
二、案經黃君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堯嘉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黃君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警員鄭義弘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告訴人提供之維修單據1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擷取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憶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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