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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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