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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續字第1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33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賢係冷氣安裝業者,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11時許,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後門處安裝冷氣,其為使吊車能順利作業,且無法即時與鄰地新竹縣竹北市縣○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告訴人即承租人孫璋取得聯繫,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擅自進入本案土地走動,並打開本案土地之鐵門,使吊車之一角安置在本案土地上。
嗣告訴人孫璋返回本案土地後發覺上情,即報警處理。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查,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證,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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