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4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董宇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樓
選任辯護人林君鴻律師
連詩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因公訴人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檢送告訴人於113年4月1日已出具之刑事補充告訴狀至本院,該書證未及於辯論時審酌,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書記官林欣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