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易,51,202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宜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宜庭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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