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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8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火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部分
漏未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顯應補充更正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之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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