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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慧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慧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行「且明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得販賣,仍基於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之記載應予刪除;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㈢「財政部機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應更正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送鑑定物品照片之數量應更正為「10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竟意圖販賣,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損及該商標權人之權益,且破壞我國商標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契約書及刑事告訴暨陳報(一)狀各1份附卷足憑(見偵卷第39、41頁);
兼衡本件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犯罪所生損害,暨被告自述技術學院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柏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691號
被 告 羅慧玉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慧玉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或圖樣,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類別,且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販賣而輸入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且明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得販賣,仍基於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時(112年3月22日以前),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路,透過微信向大陸地區賣家「aakk」訂購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復以其不知情之配偶張介憶(另為不起訴處分),委請不知情之有立報關實業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22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輸入來臺(簡易申報單號碼為AX/12/581/2608N號,主提單號碼為FZ0000000000號,分提單號碼為22SJ17167號),自大陸地區輸入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嗣經基隆關人員於同日查驗發現,並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且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羅慧玉於調查官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張介憶於調查官詢問時之證述。
㈢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5月15日基普花字第1121013708號函暨所附進口快遞貨物原簡易申報單、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提出之產品鑑定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告訴暨鑑定報告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個案委任書1份、財政部機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份、扣案送鑑定物品照片2張。
㈣愛咖生活館商業登記查詢結果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至扣案之上述仿冒商標帽子161件,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
附表:
編號 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 商標名稱或圖樣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 1 00000000 (000年10月31日) ADIDAS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冠帽 仿冒「ADIDAS」商標帽子161件 2 000000000 (000年4月15日) NIKE 荷蘭商耐克斯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運動鞋、有邊帽 ⑴仿冒「NIKE」商標鞋子96雙 ⑵仿冒「NIKE」商標帽子10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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