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智簡,3,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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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顥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顥耘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徐顥耘明知其所販賣、使用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相關商品(下稱本案仿冒商品),係向中國大陸地區之不詳貨源,以明顯低於正版商品市價之價格所購入,顯然均是「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仍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2月起至112年5月11日為警查獲止,在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5樓之住處,利用其蝦皮拍賣網站(下稱蝦皮拍賣)帳號「000000000」在蝦皮拍賣之「Trust shoes 信任訂製」賣場,刊登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訊息,以此方式接續對外向不特定人販賣本案仿冒商品共計約10件(含後述警方蒐證購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襪子5雙),前後獲利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

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佯裝買家下標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案仿冒商品襪子5雙,並進一步前往徐顥耘上揭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案仿冒商品手提包3件,始悉上情。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徐顥耘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自白。

㈡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賴志銘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

㈢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會員帳號「000000000」基本資料、蝦皮拍賣「Trust shoes 信任訂製」賣場及下單截圖畫面。

㈣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26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搜索現場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自大陸地區輸入本案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以及意圖販賣本案仿冒商品而於蝦皮拍賣「Trust shoes 信任訂製」賣場陳列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被告前後共計販賣10件本案仿冒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決意,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各行為獨立性可謂薄弱,依照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從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於接續犯,而僅以一罪論處。

㈡又被告本案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屬於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應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求個人私利侵害他人商標權,不僅對商標權人之財產權利有所損害,於潛在廣大消費者而言,亦增加辨識真品與仿冒品的無形成本,加劇精品市場向來充斥假貨而難察真偽之不安心理,所為殊值非難;

同時考量被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長短、手段方式,以及販賣之種類品項、獲得之利益,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但未有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復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家境小康、平時擔任製造業業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不問屬於犯罪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本案非法販賣侵害商品權商品之獲利供稱為20,000元,則此屬於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商標法第95條第1項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第1項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仿冒商品相關資訊
編號 侵害之商標圖案 商標權人 註冊證號 專用期限 扣案物(侵害商標權之扣案商品及數量)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年3月31日 襪子5雙 2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年7月31日 手提包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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