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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關於「車輛詳
- 二、論罪科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 犯罪事實
- 一、葉國楠明知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
-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
- (一)被告葉國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市警察局舉
- 二、所犯法條: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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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7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國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國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關於「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查詢結果」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國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公共危險案件經緩起訴處分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詎其猶不知警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自制力甚為薄弱,所為實應非難;又兼衡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惟念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戴筑芸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401號
被 告 葉國楠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村里0鄰○○街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國楠明知飲酒後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於自民國113年6月22日上午8時許起至同日8時30分許止,在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之「新竹市竹蓮市場」飲用含酒精之保力達3杯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8時59分許,行經新竹市東區南大路與西大路交岔路口,因違規未繫安全帶為警臨檢,發現其顯有酒後駕車跡象,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其測定值達每公升
0.3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葉國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葉國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廖啟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承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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