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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柯姿吟
被 告 許朝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1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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