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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呅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黃舒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16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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