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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簡慧茹
被 告 李承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327號,即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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