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胡春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春得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胡春得(移送書誤載為「胡春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2月28日20時30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東區武昌街與勝利路路口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接著劑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胡春得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查獲現場照片1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予以裁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